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近日卢龙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能动履职,联合县司法局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就一名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往返活动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的当事人李某某是福建省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的法人,2021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在福建省某地接受社区矫正。2024年2月,因赡养年迈父亲需要,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为河北省卢龙县。执行地变更至我县后,李某某通过调研,准备立足现有公司业务和我县农产品种植特点,投资农副产品合作社项目。因对接农副产品推广销售加工等工作,需频繁往返两地,特申请跨市县往返活动。
听证会上,主持人对李某某的原判刑期、家庭情况、合作社经营情况以及社矫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了详细介绍;受邀到场的司法局工作人员告诫李某某外出期间应当遵守按时报告等社矫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对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关心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后如何进行监管等问题,司法局工作人员逐一解答。经过共同评议,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关于经常性跨市、县往返活动的申请。
下一步,卢龙县检察院将依法履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主动融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大局,持续优化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工作,保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